时间:2011-07-13 10:41:42 作者:马友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因为怀疑丈夫有外遇,女子杀夫后外逃,4个月后投案自首,但是在审问期间,警方发现来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据悉,该女子怀孕时间是在其杀夫逃逸后,而这名女子也承认其引诱一在旅店住宿的少年。
该女子是正常怀孕,还是钻法律空子为逃避死刑而恶意怀孕?引起了人们各种猜测。
疑丈夫外遇妻子一怒杀夫
案发于2005年,死者李某为阜新市某建筑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妻子张某很久以来就怀疑其有婚外恋。一个晚上,7时左右,李某和合作单位的领导正在阜新市某饭店的包房内吃饭,忽然,李某的妻子出现在包房门口,手中还拿着一个装有液体的玻璃瓶。
张某进入房间后,直接冲李某走去,将玻璃瓶内的液体泼到李某脸上,李某立刻跑到卫生间用水冲洗面部,这时候,张某用自带尖刀连续向丈夫的背部连刺了6刀,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张某与死者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但一直怀疑李某有外遇。杀死丈夫后,张某逃逸到外地,以打工为生,在一家小旅店当服务员。打工期间,由于想念家人,给家里打电话,被家人劝说后返回自首。
外逃4个月后,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公安局自首,但在被审讯期间,张某一度出现呕吐、嗜睡等怀孕症状,后经过医生检查,警方获知其已怀孕。
经推测,张某怀孕时间应该是在其杀死丈夫之后,而她也承认,自己曾引诱一在旅店住宿的少年。但其在警方闻讯时,并不承认自己是为了逃避死刑而恶意怀孕。
怀孕是否恶意引发热议
此案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该女子显然懂法,并认为其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有网友表示,应该让其先生下孩子再进行审判。
如果恶意怀孕属实,是否会影响到法院对张某的判决?如果张某在怀孕期间于监狱内流产,那么,是否不再适用于孕妇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律师点评:
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马友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此条文的规定,仅仅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许多网友认为,此案性质恶劣,女子为逃避死刑恶意怀孕,让其生下孩子再进行审判,这样就可以判处死刑。这样的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两种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实际是作了扩大的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甚至怀孕后流产都不能适用死刑。并且,法律也不管是何种方式怀孕,是否违法。
因此,无论张某是基于何种动机怀孕,即使是为了逃避死刑而恶意怀孕,依照规定,都将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缓。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通行做法。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 马友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061668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