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律师文章《高考作文也有著作权》发表

时间:2014-08-04 21:53:35  作者:赵虎  律师  文章分类:本网动态

  2014年7月7日,《上海法治报》发表赵虎律师的文章:《高考作文也有著作权》。以下为文章内容:  每年高考阅卷过后,各种真真假假的“满分作文”就会开始在网上传播,有的甚至会被用到出版物上。  其实不只是高考满分作文,那些没有拿到满分的作文,也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只不过满分作文经常会被使用、出版。当然,独创性不足,不能构成作品的除外。  我国对于高考作文的权属问题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其著作权应该归作者即考生所有。  高考作文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如果仅仅用于课堂教学,就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  但是现在流行的使用方式是把这些高考作文汇编成书出售,这种使用方式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量在300份以上的,均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不过这又会带来新的问题:该如何联系上作者呢?  高考结束之后,大部分考生会离开原来的高中,有的甚至会离开原籍,远赴他乡求学,一一联系这些考生不是件容易的事。  仅仅一篇文章也就算了,如果一本书是高考作文的汇编,要求出版社必须跟作者一一联系并取得授权,估计出版社出书的积极性也就不高了,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  不仅如此,由于高考的特殊性,考生想使用自己的高考作文也是很难的。除非记忆力超群,考完之后可以原样再写一遍。问题是,写文章受到内在、外界因素的影响,找不到考试时的感觉,写出来的文章很难是原样呈现的。  我们知道,每次高考肯定都会出现许多好的作文,这些文章一般不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传播的因素,而且公布出来对学生群体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这些文章如果不能传播的话,将是公共利益的损失,而我国 《著作权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就明确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那么,该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相关的版权问题呢?  在我看来,这是考试组织者可以加以考虑并解决的。  比如事先拟一个简要的授权协议,在高考语文开考之前请考生签署。在这份协议上写明考生同意发表高考作文,由自己的学校代收稿酬。当然,考生有权拒绝签署授权协议。  再比如,可以由某个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版权费,并转交给考生。不过,根据目前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的规定,这种情况不是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范围,这就需要修改法律。  总之,满分高考作文或者有一定质量和风格的高考作文是非常好的作品,作品不能传播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如何合理合法地促进高考作文的传播,是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现在流行的使用方式是把高考作文汇编成书出售,这种使用方式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7/07/content_474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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