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他人百万奔驰五次,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2-05-19 16:39: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背景信息:

广西柳州的管先生突然收到了多条交通罚单信息。一查才发现,自己的百万奔驰车在凌晨的时候被一名陌生男子偷偷开走又送回来,同时还产生了违章。

随后,管先生查监控发现:在一周里面,这个男子五次偷开自己的车,而且车里面的一个金吊坠儿也不见了。

后来,那名陌生男子又来开车,民警立即赶过去将男子抓获。

经查,这名男子姓石,有过多次的盗窃前科,目前还在刑事取保期间。

据石某交代,四月底的时候,他在超市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这时候石某发现了管先生的车没有上锁,车钥匙也被遗忘在车上,他就将金吊坠儿和车钥匙一并顺走了。

第二天,石某回到停车场的时候发现这个车还在原地,就大着胆子把车开走了。闲逛到天亮之前又把车停回了原位。因为一直没被发现,他就隔三差五的在深夜偷偷把车开走,还超速驾驶,这才产生了违章。

这位石先生的行为这算不算盗窃呢?如果不算是盗窃,会涉嫌什么样的罪名呢?

律师解答

1、石某的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了一辆百万的奔驰车?如果算,需要判多少年?

首先,如果石某真的盗窃了100万的奔驰车,那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盗窃金额达到30万以上,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这个奔驰车的价格已经到100万了,明显超过了30万的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构成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个案件当中,石某偷开管先生的奔驰车的行为是以非法使用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以,石某应该构不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如果石某偷开奔驰车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么会面临其他的处罚吗?

会的。

首先,石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盗窃罪,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将被处以五百元到一千元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十天到十五天的拘留,并处五百元到一千元的罚款。

石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这个情节为限,石某可能会被罚款,甚至是拘留。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3、据报道石某还偷走了车里的一个金吊坠儿。这个算盗窃罪吧?

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盗窃他人的财物,其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

如果说管先生车里的这个吊坠儿,他的价值是1万元或者说是2万元。那这种情况下石某就构成了盗窃罪。

如果说,经鉴定这个金吊坠儿只值500元、800元。那这种情况下石某就不构成盗窃罪。,

那么对于石某的偷走车上吊坠的行为,还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承担被罚款或者拘留的法律责任。

关键就在于这个吊坠儿的价值如何。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石某是在取保期间作案的,那么后果会加重吗?

如果石某是在取保期间作案的话,首先会撤销对他的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可以对某罪犯进行取保候审的前提,就在于这个罪犯不会再次犯罪,也不会严重违法。如果罪犯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再犯罪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其撤销取保候审的措施。

所以,如果石某可能面临着不能再继续取保候审,取而代之的可能就是逮捕或者其他的强制措施了。这是一个法律后果。

第二个法律后果是,如果石某目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这说明他之前已经有一个犯罪行为。那现在又有了新的罪名,石某就会面临着数罪并罚的问题。也就是说,公诉机关起诉他的时候,会在前面那个罪名的基础上,再加上这个新的罪名。那么,石某最后面临的刑期,会比之前更长,需要承担的刑罚也比之前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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