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照发朋友圈引纠纷,偷开共享汽车撞上奔驰被拘留 | 赵虎律

时间:2017-09-08 17:17:48    文章分类:著作权

2017年9月2日,赵虎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FM100.6)《警法在线》节目,与主持人郑磊一起就“鲜花照发朋友圈引发了著作权纠纷”以及“偷开共享汽车撞上奔驰被拘留”两个案例进行了讨论分析。

实录内容
主持人:今天,我们关注两起案例。
首先,第一起案例:鲜花照发朋友圈引发了著作权纠纷;为了庆祝生日,买了一束花,发了朋友圈之后,竟然侵犯了著作权,还被索赔十万元。廖珍珍从汪华玉那里订购了一束鲜花,拿到后,对花束拍照,并发朋友圈分享,谁想这竟引起了专业花艺师汪华玉的不满,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廖珍珍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鲜花设计的合理使用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万多元,涉案的花束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拍照之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又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呢?
第二起案例:偷开共享汽车练手,一分钟后先撞奔驰车后撞大树被拘留。没有驾驶证的黄某路过了共享汽车的停车场,发现一辆车,没有关车窗玻璃,也没落锁。随后,他顺利进入车内,用一键启动按键打着火,踩着油门就围着停车场转圈,结果撞上了停放在一边的奔驰车,还冲进了绿化带,共享汽车也挂了彩,初步估算,总损失几万元。民警表示,黄某应接受500到2000元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起案例跟我们的嘉宾一起来分析一下。介绍一下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的嘉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赵律师您好!
 
赵虎律师:主持人您好!
 
主持人: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亲属过生日,廖珍珍便找到曾是同学的专业花艺师汪华玉,从她那订购了一束鲜花。拿到鲜花后,廖珍珍对花束拍照,并发朋友圈分享。相信这种习惯很多朋友都有,廖珍珍认为,涉案的花卉造型线条与一般花卉区别不大,造型设计比较简单,色彩搭配也没有新意,没有个性和特色可言,不具备独创性。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廖珍珍发朋友圈的行为是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其购买的花束,仍属于行使展览权的范畴,并未侵犯汪华玉的著作权。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认定和判决。汪华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著作权的法律概念,其实很多人并不是很明晰。我们知道,著作权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对权利的边界认识比较模糊,具体受到什么样的保护?怎样保护?哪些受保护?哪些不受保护?大家可能不是特别清楚,能否举一些通俗的案例或故事来解释一下著作权的法律概念呢?
 
赵虎律师:首先从这个案件来讲,法院是把花卉认定成了实用艺术品。这样的案件摆在听众面前,大家可能对于什么叫做“著作权”以及什么是“作品”好像没有特别清晰的认识,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件。应该这么说,花卉作为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的案件在我们国家是非常少见的,但是什么案件比较多呢,我举几个例子:比如说“书”,某人写了一本小说《白鹿原》,有人未经作者同意把书的内容搬到了网上,这叫侵犯著作权;再比如,影视剧,比如《卧虎藏龙》,影院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擅自放映,也侵犯了影视剧的著作权;再如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有人觉得不错,在其自身运营的网站上对节目进行播放,这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从这些作品来看,大家对于什么是著作权就理解得比较具体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若干种类型,但是第三条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作品类型,实际上没有包括花卉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其实在不断地被突破,之前还有一个关于“音乐喷泉”的案子,杭州西湖那里有一个音乐喷泉,最后也被认定为了作品。《著作权法》目前正在修改,会把这些作品类型都加进去。另外,从著作权的内容来看,著作权有十七项权利,我可以挑几个典型的权利给大家说一说,比如署名权,就是指作者在作品上写上自己名字的权利;发行权,指权利人有发行电视剧电影的权利;展览权,指作者对于一副画有展览的权利;发表权,指作者写了一本书,有权决定发表还是不发表。比如爱因斯坦的日记被发现了之后有人想发表,但是爱因斯坦生前根本没有发表的意思。这就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反对的人会说,不发表是对人类的损失;但支持者认为发表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所以现在还没有一个结论出来,这个案例就体现了发表权。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人们现在常接触到的,比如我之前提到的,未经作者同意把小说放到网上供大家阅读,以及各大视频网站如乐视、优酷等把电影以及网剧放在平台上,其实利用的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同意就这样做则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持人:一开始您所说的“署名权”,这两年这在网络上有很明显的体现。比如对于一些原创图片、照片,有些微博、公众号拿别人的图片进行宣传,未和作者联系也没有署名,这时就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
 
赵虎律师:这种情况特别普遍,即使到现在,我们翻开朋友圈看公众号的内容,都会涉及图片,应该说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授权。其实我最近也在办理几起有关的案件,就是因为没有经过授权,结果侵犯了著作权,还侵犯了肖像权,被权利人起诉到了法院。
 
主持人:葛优老师“北京瘫”的那个图片就被大家做成各种表情包,有公司甚至用这些表情包打广告,严格意义上也是侵犯了葛优老师的肖像权的。
 
赵虎律师:对,葛优老师当时有个说法,他说大家如果高兴的话拿来玩玩无所谓,但是不能商业性使用,这是他自己的意愿。
 
主持人:我突然想起一个规定,好像对影视改编、文学作品也好,您举的爱因斯坦日记这个例子,是不是有个权利人离世多少年的期限保护呢?
 
赵虎律师:是的,当权利人属于个人的时候,权利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公司,权利保护期是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因为有的作品的作者是公司而不是个人,比如影视作品,其著作权人通常是出品单位,而不是导演或演员。
 
主持人:刚才赵律师跟我们解释了关于著作权的一些法律概念,并举了一些例子。我们回到本案,被起诉的廖珍珍认为涉案的花卉造型线条与一般花卉区别不大,造型设计比较简单,色彩搭配也没有新意,没有个性和特色可言,不具备独创性。“独创性”是以什么为标准呢?
 
赵虎律师: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作品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保护哪部分,都要考虑到独创性。所谓的“独”,就是源自个人,不是抄袭,当然如果作品中引用了他人的作品,则该部分的著作权不属于作者,只有作者自己写的东西才是属于作者的。作品中使用的公知素材也不属于作者。“创”是指有一定的美感或创作高度,随便画一个圈,说它是鸡蛋、是篮球,但这个东西没有美感、甚至太简单了,就可以认为它不具有创作高度。关于创造性,各个国家的要求不一样,有的国家对创造性的要求很高,它要求具备一定高度的创造性;但我国要求的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法官尽量不去判断作品创造性的高低,只要有创造性就可以。
 
主持人:这种对创造性的判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赵虎律师:每个人对事物的认知不一样,有的人认为一个作品很有价值很有美感,很有可能在他人眼中一无是处,但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可以。
 
主持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为何认定涉案花束具有独创性呢?
 
赵虎律师:很多人都买过花,花如果按照正常的方式排列,中间加花旁边加叶,那这种方式肯定没有独创性,因为太平常了。本案中,原告是一个花艺师,说明她在花束上还是费了很多心血,并且她摆出了不同于一般花束的造型,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它具有独创性。
 
主持人:争议焦点之二,如果花束构成了作品,廖珍珍拍照并发朋友圈分享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花艺师的著作权?我们看到,法院最后认定没有侵犯,为什么最后没有侵犯著作权?
 
赵虎律师: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花束上至少有两个权利,有著作权,还有物权。买走物权不代表买走著作权,比如买了一本书,不代表买下了书的著作权。首先在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大家要分得清楚,当著作权和物不可分开的时候,会产生权利在物权和著作权上的重合,比如展览的权利。比如买了一副名画,这幅画的展览权和物权其实是结合在一起的,有了物权才可以展览,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展览会被认为是不侵犯著作权。因为没看到判决书,我猜测判决里是考虑了这方面的内容,另外一个考虑的内容是,朋友圈毕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不是特别大,在这个圈子里分享照片,可以说是几个朋友之间欣赏、学习,属于合理使用,所以,花束虽然有著作权,但法院判定没有侵犯著作权。
 
主持人:我们也看到,汪华玉请求的各项损失是十万元,那她这种主张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吗?
 
赵虎律师:关于赔偿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第一,先考虑权利人的损失,这需要举证来证明,比如别人使用花束照片的交易金额等,可以作为参考;第二,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但著作权案件中,经常是损失和获利都难以举证,或者说往往不能准确举证,只能提供一些证据当做参考。在以上两点都无法确定时,法律赋予了法院一项权利,可以在五十万以下作出判决,即自由裁量。所以她主张十万的赔偿我猜测是她的估算,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法院进行判断。
 
主持人:如果真的侵犯了著作权,侵权者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赵虎律师:第一,需要停止侵权。比如发到朋友圈的图片要删掉,发到网站的内容要撤掉,已经出版的书要收回来;停止侵权之后,要消除影响,比如进行声明,或者做一些补偿性的东西;第三,是赔偿损失,就像之前提到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有多少获利,侵权人需要赔偿;最后,需要赔礼道歉,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侵犯了权利人的精神权利,比如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或者对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这些情况下可能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赔偿标准方面,除了之前提到的,还要说一下近些年司法实践发生的变化,两三年以前,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很少超过五十万,因为大部分案件都是自由裁量的,但这种五十万以下的判决往往是很不合理的,当前IP价值越来越高,通常一个网站获得一部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大概需要几百万,在社会发展已经到达这种程度的情况下,法院还判决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是有问题的。所以,近些年,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达到了一百万甚至两百万,法院会判决超过五十万的赔偿额。
 
主持人: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拍照发朋友圈的习惯,这个案件对我们有什么提示或警示吗?
 
赵虎律师:一开始我们就说了,这是一个很特殊的案件。正常情况下,我们买一束花,拍照发到朋友圈是不会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的,本案中的花是一束特殊的花。大家没有必要以后不敢拍花,但是对于花艺师精心做的花束,拍照前还是要问一问。另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实用艺术作品,比如之前出现过“灯”的案例,涉案的灯造型奇特;还有“钟表”,这一类的东西假如没有超过保护期限的话,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种情况下在拍照或复制时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主持人:所以大家不用太担心,以后买到花还是可以自由拍的。但是对于特殊的实用艺术作品,拍照前还是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起案例,如今满大街都是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很多朋友可能还没有体验过,但见过。最近,郑州一保安公司的员工黄某,竟然偷偷打开一辆共享汽车,没有驾照的他打算开着共享汽车在路上转弯儿练练手,谁知刚开了仅仅1分多钟就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奔驰车,随后还蹿进了绿化带,撞上树才停下来。从办案民警处获悉,黄某应接受“500至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黄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无论奔驰车还是共享汽车的损失,都由黄某承担。据初步估算,奔驰车车损3万元左右,共享汽车车损在1万元左右。黄某交代,他驾驶的是一辆没有上锁的共享汽车,他使用按键点火,就把车开走了。上述漏洞,他认为共享汽车方面也有一定责任。共享汽车的客服人员这样解释:如果车辆处在待租用状态,共享汽车车门没落锁的话,公司能检测到,而且能远程上锁。如果车辆处在租用状态,公司也能检测到是否上锁,但本着“不干预租用人使用”的原则,不会主动联系租用人,更不会远程上锁。
那么本案中,黄某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继续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为我们分析。本案中,民警表示黄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什么刑事责任呢?不就是把别人物品破坏了吗,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
 
赵虎律师:当我看到这个新闻时,对于负刑事责任这一点我其实没想明白,我猜测,可能是新闻报道出现了问题。我们知道,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的话时间是十五天,刑事拘留的话时间是七天,民警说黄某应接受“500至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这其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如果真的需要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的话,不用拘留十五天,可以直接拘留七天然后提起逮捕。
 
主持人:会不会因为黄某没有驾照才追究刑事责任?
 
赵虎律师:不会的。《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黄某目前造成的损害情况来看,由于没有伤到人,因此还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我猜测是新闻报道出现了偏差,黄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还没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主持人:如果黄某有驾照,那他承担的法律责任会不会有所不同?
 
赵虎:会不同的。有驾照的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事故是交通事故,只有在不遵守交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一般的车辆剐蹭只会带来扣分和罚款的问题,谈不到拘留的程度。所以有驾照和没驾照法律后果不一样。
 
主持人:假设黄某真的冲出了绿化带,冲上人行道并造成了人员的伤亡,那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是完全不一样?
 
赵虎律师: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的话,那后果就非常严重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罪、过失杀人罪。
 
主持人:无论奔驰车还是共享汽车的损失,都要由黄某承担。按照黄某的描述,共享汽车没有关车窗、没有上锁、不用钥匙就能发动,这算不算共享汽车公司有过失有过错?几万元的损失都由黄某来承担是否合适呢?
 
赵虎律师:首先,黄某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作为一名成年人,他应该知道自己能不能开车,没有驾照的情况下,无论共享汽车上不上锁,黄某都不应该上去开。第一责任人有义务赔偿所有的损失。第二,我们要考虑,除了黄某有责任,其他人有没有责任,就是共享汽车管理公司有没有责任,共享汽车管理公司有没有在管理汽车方面尽到职责,如果没有尽到职责的话,我认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共享汽车现在是一个新鲜事物,这两年我们看到的共享单车案例可能多一些,例如路边的共享单车的锁被使用人或其他人破坏了,共享单车公司没有来得及及时修理,这时单车被下一个人骑走了,碰巧这个骑车人出事了,这时要共享单车企业承担责任的话,企业会觉得佷冤屈。
 
赵虎律师:前段时间我们还在讨论共享单车的责任问题,随着共享单车的数量越来越多,损害的共享单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于共享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如刹车失灵)造成的交通事故,共享单车企业需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共享汽车公司在这起事故中表示,租用的汽车是谁在开,有没有年满十八周岁,有没有驾照,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问题以及出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租用人来承担。共享汽车的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赵虎律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打个比方,共享汽车公司就像车主,有人向车主借车,车主必然考虑对方有没有驾照,如果对方没有驾照而车主将车借给了对方,出事故时对方和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主明知对方饮了酒或者明知对方是瘾君子,还将车借给对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共享汽车公司就是一个车主,应该采用一些技术性手段来防止没有资格开车的人去开车,比如注册时要求满十八周岁并且提供驾照信息,并考虑有无不良记录等。我认为,在共享汽车公司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时,如果真的出现了交通事故,法院应该判决共享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共享汽车虽然是个新鲜事物,还在摸索,在进步和完善,但共享汽车公司应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管理,比如赵律师刚才所说的,注册时要求满十八周岁并且提供驾照信息,并考虑有无不良记录等。日后类似的事故可能会逐渐显现,如果不解决案例中的这种问题,这个行业是很难发展下去的。感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对两个案例的分析,也感谢听众朋友们的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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