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合声讨《战狼2》的一点意见

时间:2017-09-08 17:39:08    文章分类:著作权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战狼2》取得了历史性的票房和口碑,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其中,最近的一起是:万达等4家公司联合声讨《战狼2》,要求其支付母盘中搭载的5条预告片的费用。而对这个“联合声讨”我持有一些异议。

    首先,此次声讨的原因是“《战狼2》在影片母盘中强行搭载5条预告片”,电影院认为这种行为挤占了电影院的广告时间,侵犯了电影院的利益。

    对此我不解的是:电影院线方与发行公司之间是有协议的,发行公司应该依照协议的约定向院线提供符合要求的母盘。那么:如果认为发行公司提交的母盘不符合协议的约定,直接拒绝接受不就可以了吗?如果箭在弦上,不得不接受,那就根据合同约定起诉发行公司就好了,何必“联合声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院线方又接收了母盘,如何认定发行公司违约或者《战狼2》一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其次,“联合声讨”中提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我们不妨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我的理解是:

   1、该规定是一条管理性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电影院的要求。

   2、该规定并不调整电影院与发行公司甚至制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该规定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

    也就是说:这条规定是管电影院的,并不是管发行公司或者制片公司的,不能依据这条规定要求电影发行公司或者制片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我真的不建议院线方拿出这条规定来说事,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条规定对院线方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去电影院看电影的人都明白,到了票面上的放映时间的时候,电影院究竟是在放广告还是正片。

    最后,对于院线方关于自己损失的计算方式也是很特别,难道后面一个多小时的电影挣得钱都没有前面十分钟的广告挣得多吗?

    在具体案件中,证明损失不仅仅是一个计算方式的问题,而是需要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

    综上,一个片子火了,与这个片子有关的事情自然不会少,其中很多都是法律问题,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后来者如何决策是很有帮助的。(作者 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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