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5 14:45:50 文章分类:商标权
事件起因:2017年9月11日上午,有网友发帖称,大批公众号突然显示“名称已被违规清除”。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涉嫌违规的公众号大多涉及美容化妆领域,名称多为“某某美妆”或美妆日记、大赏等。其中一家被“清除”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名称之所以被算作违规,是因为原名称中的“美妆”二字被人注册成了商标,所以无法使用。
很快,有网友爆料,投诉上述公众号的是郑州一家经营化妆品零售的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此前公司业务并不涉及微信公众号,因此没有维权,最近业务拓展,所以投诉了排名靠前的几十家名称中带有“美妆”的公众号。据网友爆料的一份微信投诉界面显示,此次投诉所属类型为“昵称侵权”,该公司在投诉描述中表示:“‘美妆’商标为我司注册,商标号4168468,2007年我司已经注册此商标,并于2017年再次申请延续,并且我司微信号已申请美妆商标保护,以上微信号都涉及商标侵权,请认真核查处理,立即撤销其他‘美妆’微信公众号者使用,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途径起诉解决。”
赵虎律师观点:商标显著性成立 是否侵权视情况而定
多家“美妆”公众号被清除一事一经爆料,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质疑,“美妆”作为一种内容类别,被注册成商标是否合理。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就“美妆”二字而言,在化妆品领域显然不具备显著性。但由于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的这个商标并不是注册在化妆品类别下,而是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之下,因此显著性是成立的。“就像‘苹果’两个字,如果是注册成水果的商标,显然是没有显著性的,但如果是作为手机品牌,那它就是显著的。”
尽管认可了该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但赵律师表示:被暂封的公众号是否构成侵犯“美妆”商标的商标权却很难说。赵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这是因为第35类的认定目前仍较为模糊。“该商标具体注册的服务内容是3503,主要包括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内容,因此只有当这些公众号也涉及这一服务内容时,才会造成侵权。”赵律师表示,就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涉事公众号只是自己卖美妆产品,那么就属于替自己推销,并不涉及“替他人推销”的业务范围。此外,赵律师还提到,当“美妆”两个字不作为商标使用,仅用于陈述事物时,“譬如说‘这些都是美妆’、或者‘我是做美妆生意的’,也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