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1 22:31:34 文章分类:著作权
2017年10月28日,虎知娱乐法第十一期沙龙如期举办,不同以往的沙龙形式,此次沙龙由线上转为线下,由虎知队(赵虎知识产权团队)主办,由罗向京博士担任主持人,在北京嘉实幕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精心承办、安排下,获得了新老群友们的广泛关注、支持与参与。
此次沙龙的主题为:影视作品拍摄前的IP授权合同的注意要点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影视项目投资过程中,影视作品拍摄前的IP授权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该话题聚焦影视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的重点,激发了相关群友的浓厚兴趣。
为不辜负新老群友们对沙龙的期待与厚望,我们特邀请了实务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期沙龙的嘉宾,列席嘉宾分别是北京嘉实幕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CEO郝平女士,中文在线的法务总监王红梅女士,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总监、和力辰光影视制作公司执行董事杨新龙先生,自由编剧王志伟先生以及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各位嘉宾本着热忱分享的态度,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满满干货。
虎知娱乐法线上沙龙在大家的支持与鼓励下不知不觉走过了十期,通过沙龙平台,很多未曾谋面的群友们通过各期沙龙的交流与讨论,已算得上是票圈的“老朋友”了,此次沙龙由线上转到线下,在为大家提供学习机会的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面对面认识彼此的契机,因而,在沙龙正式开始之前,怎少得了自我介绍环节呢?在主持人的倡导下,群友们纷纷积极有序、谦虚温和地自我介绍起来。通过聆听群友们的自我介绍,我们了解到,群友们来自不同行业(比如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影视公司、律所等)的不同岗位(法务总监、记者、影视制片人、律师等),但都为同一个美好而纯粹的目的而来,那就是学习。感动于在座的所有群友们的好学进取,主持人罗向京博士不禁提议群友们给自己来一阵响亮的掌声,认真的群友最可爱!
在主持人罗向京博士的精彩开场白之后,我们的沙龙进入第一个环节——嘉宾主题演讲。北京嘉实幕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CEO郝平女士作为第一个上场嘉宾,首先,以本期沙龙东道主的身份向在座的各位群友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与由衷的感谢;其次,从一个影视传媒公司决策者、管理者的角度,对虎知娱乐法沙龙的价值与意义表示了肯定,同时对本期沙龙提出了自己的期待,希望在之后的交流与分享中,大家能相互获益;最后,郝平女士与其公司副总李婷女士,以东道主北京嘉实幕为影视传媒公司的业务为例,向大家介绍了影视传媒公司的一些基本业务构成,无论是对影视传媒领域的法律工作者,还是对即将步入影视传媒领域的新人,这都是一个了解影视传媒领域行业现状及业务构成的良好机会。
第二个上场嘉宾是中文在线法务总监王红梅女士,王总监通过总结自己相关实践经验,从经验中提取干货,以“影视剧改编权采集合同风险点”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围绕这一主题,王总监提取了影视剧改编权采集合同主要需要防范的13个风险点,它们分别是,影视剧的界定;授权主体;授权作品;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续集作品;版权保证;署名权;付款;二次改编权;知识产权归属;周边商品开发权;监修权。就每个可能潜藏在合同中的风险点,王总监进行了具体的展开分析,并针对性地的提出了防范策略。王总监对IP授权风险点的系统整理与细致讲解,让原本常见却零碎杂乱的风险点变得清晰可见,在座的群友们听了此番分享之后,面对IP授权合同,大概能更快、更准地把控合同中的风险了。
紧接着王红梅女士干货十足的分享之后,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总监、和力辰光影视制作公司执行董事杨新龙先生作为嘉宾进行了主题演讲。杨新龙先生有着多年的影视公司法律事务从业经验,业务能力优秀,不仅如此,杨先生对于影视行业及影视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着成熟的认知、独到的见解。对于影视IP授权,杨先生演讲过程中,独辟蹊径地给大家画了三处重点。首先,应当关注“人”的问题,这里的人,指的是参与影视剧本改编或创作的编剧或者拟取得授权作品的作者。影视产品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离不开政治,要讲政治,因而,在IP开发或授权过程中,就不可忽略编剧或作者的政治纯洁性调查,要对编剧或作者的历史言论、行为等进行“尽职调查”;其次,要关注题材内容,什么样的题材不能拍,或者开拍会存在风险和阻力,我们要有大概的认识,此外,影视剧的名称,既要与题材内容相匹配,还要符合广电总局等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最后,我们一定要关注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影视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定等动态,对待一份影视相关的合同,在进行单纯的法律审查之余,也要对整个项目有一个政策性、方向性的把握。
群友们以热烈的掌声回馈了杨新龙先生的精彩讲解,而后,自由编剧王志伟先生作为嘉宾上台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想法。王编剧主要谈及了自己对于影视公司如何选择IP这一问题的见解。王编剧认为,适合改编称影视剧的小说,不一定是一流的、顶级的小说,这类小说的内容虽然从文笔、塑造氛围、直观感觉等方面非常棒,但很难改编成很好的影视剧,因为可能会缺乏可供发挥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当然,类似金庸的那些经典武侠小说除外),在进行改编的时候,需要重新梳理或重新构造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总结说来,面对一部小说,在决定是否考虑取得授权并对其进行影视剧改编之前,不能仅仅着眼于小说的热度,还要从更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评估,要关注小说中是否有清晰的、值得用镜头去表现的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如果没有,或者是需要推倒重新梳理的,那就要考虑是否值得花这功夫了。此外,王志伟编剧代表编剧届呼吁大家尊重编剧,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编剧的地位能有所提升。
王编剧之后,虎知娱乐法沙龙的发起者与平台创建者、虎知队领队人赵虎律师作为最后一位上场的嘉宾上台分享,受到了群友们的热烈欢迎。赵虎律师从版权基本知识出发,穿插相关案例讲解,为大家提示了影视拍摄前IP授权的相关焦点问题。在版权归属问题上,赵虎律师提示,在相关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版权归属问题,尤其是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大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职务作品当然归属于公司,事实不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是归属于作者的。因此,在影视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务必要约定清楚,确保职务作品归属于公司。最后,赵虎律师总结了一个很实用的经验供大家参考,也就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涉及到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一旦出现权利归属约定不明确的,往往都会认定为归属于作者本人。这就提醒了影视公司在签署各类有关著作权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关注著作权及其具体权项归属约定是否清晰,以免日后纠纷。
主题演讲环节结束后,我们的沙龙进入嘉宾与群友们的互动环节。嘉宾及群友们积极抛出自己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就相关问题交流各自的看法、互相讨教解决策略。期间,中文在线王红梅女士就合同中“放弃署名权”条款是否有效和大家进行了探讨,赵虎律师对此表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其实包含正反两方面,也就是作者可以选择署名以及以何种形式进行署名,也可以选择不署名,所以,如果把“放弃署名权”理解为作者自愿选择不署名,在合同里约定类似“本人不在某作品上署名”的条款,应当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如果“放弃署名权”实质上构成署名权转让,合同里约定让没有参与实质创作的人员替代事实上的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话,该条款的效力就要打上问号了。正如和力辰光杨先生所说,这类合同条款,无论是从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都面临效力瑕疵的问题,要么会被无效,要么会被撤销。无论如何,署名权是作者一项法定的人身权利,即便合同签订当时,作者自愿选择不署名或将署名权转让给其他人,若日后反悔要讨回署名权,仅有这一纸合同,也不能对抗作者该项法定权利。因此,为避免日后纠纷,相关合同中最好不要有类似的约定。
另外,北京嘉实幕为影视传媒公司CEO郝平女士就她朋友新近遇到的一个纠纷与大家进行了交流,纠纷的大致情况是,片方从某工作室那里购买了剧本,之后由剧组开拍,某编剧认为剧本著作权由其享有,剧组根据该剧本拍摄影视剧并没有获得其授权,因此,起诉片方侵权,片方觉得自己已经从工作室购买了剧本,不应该担这份责任,此种情形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工作室承担还是片方承担?如何防范此类纠纷?赵虎律师对此回应到,如果确实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要确定该工作室是否隶属于片方,若没有隶属关系,则属于两个主体,著作权侵权责任在于片方,因此这一块风险很大。为避免类似纠纷,在与工作室签订剧本创作或授权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工作室是否具有签约和履约资格,是否享有相关著作权财产权,从实务角度来说,可以在签约同时要求具体参与剧本创作的编剧出具授权声明或要求编剧在授权合同中签字,以最大程度上降低纠纷风险。
嘉宾们分享的干货获得了席间全体群友的一致认可,大家全神贯注地聆听,不由自主地鼓掌,在知识的交流与碰撞中,在雅静和谐的氛围里,享受着周末时光的惬意与充实。
致谢:非常感谢罗向京博士的精彩主持,感谢嘉实幕为CEO郝平女士、副总李婷女士,中文在线法务总监王红梅女士,和力辰光杨新龙先生,自由编剧王志伟先生及中闻虎知队赵虎律师的热忱分享,感谢各位群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