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谢娜张杰买房跳单,跳单是否违法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2-09 18:09:26  作者:赵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问】2月7日,网友“上海房地产观察”爆料:明星谢娜张杰夫妇买房跳单。“上海房地产观察”称:他的朋友H之前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人员。在2019年的时候,谢娜张杰曾找H带着看过两次房,看完后说不喜欢就不买了。后来H发现谢娜张杰买下了他带看的屋子,但没找他办买房手续。谢娜张杰还请了两名律师威胁H,说假如他把事情泄露出去,就是刑事犯罪,会把他送进去。“上海房地产观察”发了一些图片,其中有谢娜方约看房的聊天截图,还有谢娜等人看房时的照片。  “上海房地产观察”还提供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文中所提房产的权利人是谢娜投资的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看来,这次是有图有真相还有细节了。

那么,买房跳单行为是否违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答】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绕开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的(也就是跳单),也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不过,这里面依然有一个关键问题:双方是否就中介行为达成了合同。即:双方有没有约定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以及具体的报酬是多少等等。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中介合同欠缺必要条款:中介费的数额。如果中介人起诉委托人的,要多少钱成了问题。

其次,有人提出来:《民法典》是2021年实施的,谢娜王杰的事情发生在2019年,不适用《民法典》。这个意见是对的,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这种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跳单的也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是《合同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依照合同履行原则。而跳单行为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属于不诚信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法院审理了不少关于跳单的案件。法院会审查双方有没有成立中介合同(或者居间合同),如果成立了合同又跳单的话,法院会判决委托人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如果中介费用约定不清的话,法院会判决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无论是《民法典》实施之前还是实施之后,跳单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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