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22-02-18 18:55:48    文章分类:本网动态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5月入职某公司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7年4月升任团队经理。期间,张某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组织安排下,以涉案公司的名义,以保本返息为诱饵,伙同他人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募集资金。2019年4月,涉案公司无法兑付到期资金,案发。审计报告显示,张某参与募集资金40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张某退缴1.2万元。

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赵虎律师准备了证据,发表罪轻意见:一、张某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极小,系从犯。二、张某的一贯表现。三、张某的自身身体状况及家庭状况。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张某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赵虎律师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一、张某是否应当被减轻处罚。

二、张某是否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和人员结构中,张某是根据所处层级,按照上一级人员的组织和要求,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犯罪模式的确立与资金支配等方面不具有关键性的决策、支配权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犯意见予以采纳。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但未能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对张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


办案心得

本案中涉及到涉案金额的核对问题,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的金额、审计报告中的金额、讯问笔录中的金额以及我们与被告人会见时得知的金额均不相同,对于此,我们针对每个合同的每一笔和被告人仔细核对和对比,并提出可能有利的证据,让被告人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提出更准确、更有利的涉案金额供法院参考。另外,退缴违法所得在此类案件中可谓至关重要,即使不能退回全部的违法所得,也要尽可能在能力范围内退缴,以表明自己的态度,而这些都是法院考虑量刑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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