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4 11:55:0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昨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晓勇告诉记者,今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78岁的付显珍老太太正行走在渝中区菜园坝金燕宾馆外的公路边,一辆牌号为渝A15674公交客车从她身边经过,车轮挤压弹飞一块路边的混凝土石块,不偏不倚击中了付老太的胸部,老太当场 感到疼痛难忍。目击者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付老太不幸死亡。
交警把公交车和正在施工的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第四处(以下称市政四处)列为责任单位。由于当事单位对肇事混凝土石块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交警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论是肇事石块和市政四处施工区域遗留下的混凝土石堆含量、成分相吻合,说明肇事石块属于施工遗留物。交警认为,市政四处作为路段施工单位,在其遗留的混凝土石堆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护设施,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公交车驾驶员驾车时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压飞的石块将付老太击中,起了次要作用。最后,市政四处被认定负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兰晓勇称,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和责任单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付老太的四个子女就将两个责任单位告上法庭。因为市政四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他们遂将市市政实施管理局(以下称市政局)和市第一公交公司列为被告。
法庭上,市政局称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认为,事故是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偏离正常行驶车道将车开进施工区域造成的。公交一公司对交警的责任划分没有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并按照主、次责任确定了赔偿金额——市政局赔偿死者家属4.5万余元,第一公交公司赔偿3万余元。
法官断案
施工遗留物应设置标志
渝中区法院有关法官认为,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第四处是道路施工单位,没有对施工区域遗留的混凝土石堆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护设施,此举违法。如果没有石块,就不可能有伤害事故发生,为此应当认定该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主要作用。
记者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