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11-19 16:44:32  作者:张振  文章分类:案件传真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上诉人李明亮的二审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采纳:

代理人认为,经过今天的庭审,本案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健康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对于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责。一审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改判。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对于此次侵权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及其监护人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0年10月4日签订《协议》清楚的表明被上诉人撞伤上诉人的地点是在上诉人家门口而不是在道路上。上诉人在自家门口玩耍突遭侵害,上诉人及其监护人行为并无过错。

2.被上诉人在协议中已经自愿承担全部的医药费用,既已经表明被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双方约定新农合报销费用归被上诉人,并非是减轻赔偿责任,况且这种约定明显违法。

3.法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当日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无牌无照,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本案上诉人诉请的赔偿数额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下。由于被上诉人没有给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上诉人的请求赔偿的数额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在2011年11月15日出具皖中天司《2011》临鉴字第34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上诉人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休息期28周,营养期14周,护理期16周。被上诉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当庭对此鉴定意见并无异议,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2011年安徽省公布的损害赔偿标准,上诉人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5285元×4年=21140元,护理费96元×16周×7天=10752元,营养费20元×14周×7天=1960元,鉴于本案上诉人是未成年人,因此次事故给精神上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考虑到被上诉人的经济水平,上诉人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20000元是较为妥当的。

综上所述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足额赔偿。敬请贵院支持上诉人诉请。

此呈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

                         张 振     律  师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案经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即判令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安徽春源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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