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应当成为反就业歧视的表率
时间:2011-11-22 21:25:5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其中性别歧视较为严重。报告举例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92个职位,均要求“28周岁以下”,中国政法大学相关专家认为,没有任何科学数据可以证明28周岁以上的人士无法胜任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职务,因此其将年龄限定在28周岁以下不仅存在随意性,也构成了年龄歧视。(11月21日京华时报)
公务员考试又称为“国考”,由于现在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大越大,公务员职位本身具有良好的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报考公务员职位的人员越来越多,导致国考越来越热。大家都希望通过考录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因此公务员考试也被人们赋予了更多期待和内涵。当然,人们希望国考应是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份调查报告告诉我们,我们的国考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就业歧视。
国考设置招考条件无可厚非,关键是分清招考要求是“条件限制”还是“歧视”。条件有必要条件和不必要条件,而定义是不是招考歧视,要看这些招考条件是不是胜任岗位的必要条件。比如技术性岗位只能招相关专业,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我们需要杜绝的是以下情形,但有些机关招聘文秘,要求条件诸如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硕士学历、性别为男等等,这就难脱歧视之嫌疑了。2012年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中可以看到,在教育部招考的二十多个公务员岗位中,除了两个涉外的科员以下岗位不需要是党员,其他全部标明是党员才能报考,这应当算是政治面貌歧视吧?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是对公众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一种回应,也是从法制层面应对歧视的一种举措。该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在这部法律的规定中,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户籍等而设置的就业障碍或区别性规定,都被视为歧视。
公务员考试是国家作为主体招贤纳能的手段,选聘优秀人才去国家机关任职也是国家人才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国家公务员考试,如果不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那么将损害的不仅是政府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的信任。如果政府主导的考试就业都存在都刻意制造歧视的空间,相关条款中无视公平公正和他人的正当权益的话,更不要说个人、团体抑或企业难免带着有色眼镜了。
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政府机关要带头清理、矫正自身用人歧视条款,营造公平就业的氛围,保护公民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假若政府机关主导的公务员考试都带头搞就业歧视,又如何监管、纠正其他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如果国考里涉嫌歧视的规定比比皆是,我们就无法理直气壮地对社会其他领域的就业歧视当头棒喝。政府机关带头搞就业歧视,势必给其他用人单位传递出“歧视有理”的错误信号。政府带头打破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才有望成为社会共识。在政府表率作用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就能逐步纠正就业歧视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