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8 00:50:1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近年来,醉驾对社会的危害和老百姓的伤害,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几乎每年都要发生多起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醉驾至人死伤事件,其他方面的损失就更是不计其数了。由于之前的法律对醉酒驾驶问题,基本停留在警戒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层面,处罚太轻,违法成本过低。社会民众普遍要求依法严惩。今年五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法的施行使醉酒驾驶这个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成为犯罪。
但是,是不是只要是醉酒驾驶,不管什么情况,都一律判处刑罚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针对此说法,引起了许多网友的质疑,而在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成为 “第一犯案名人”时,更是使公众对醉驾的关注度也攀高至顶点。
个人认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机械的理解刑法修正案,误认为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一律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看驾驶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酒驾驶在条文上没有情节的要求,但是醉酒驾驶是作为一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要入罪必须是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因而,对醉酒驾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看醉酒驾驶对交通安全是否造成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