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4 13:10:55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建筑工程
2007年7月13日,红云公司与东江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约定: 红云公司将商住楼的阳台护栏及伸缩缝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工程内容为:伸缩缝及阳台不锈钢护栏制作安装;合同签订后3日安内进场制安,从2007年12月外墙清洗后交付安装,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工程总造价为约70万元;乙方材料进场后,红云公司根据实收的材料数量支付乙方材料款;工程按进度付款,支付办法为,工程完工付至总工程款的95%,每次支付进度款必须由红云公司施工员核算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后才能支付;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24个月。乙方委托陈某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施工现场事宜。
2007年7月17日,东江公司与陈某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东江公司将其向红云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转让给陈某,合同签订后,陈某对工程进行了施工。
后因该工程引发讼争。
法院认为:红云公司与东江公司所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实际是陈某以东江公司的名义与红云公司所签订的。由于陈某没有相关的建筑资质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陈某与珠江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及陈某与珠江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