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时间:2010-09-10 16:05:43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粤高法[2006]1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直未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解释的实际情况,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业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

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文书起草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达燕律师 > 达燕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