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6 16:08:06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很多劳动者朋友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对目前的工作不满意,想辞去工作时,但用人单位因为人手不够,总是一拖再拖,不放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经常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已提交了辞职书,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劳动者朋友保留相关的电子邮件,并可录音、录像,对上述证据进行保全,也可以去劳动机关投诉,要求其进行调解,取得相关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