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2 14:24:18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2008年3月某日,A驾驶轿车,由南往北行驶,因A操作不当,与行人B发生碰撞,造成B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无责任。2008年3月23日,B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骨折。于2008年4月6日出院,共住院14天。同日,医院出具《病症诊断证明书》,内容为定期门诊复查,继续石膏托外固定2周,定期复查,全休2月。根据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22日、2009年2月12日、2009年3月5日医院门诊证明书,内容为建议休息,其中2009年3月5日的建议为建议休息10天。
B间断休息,如何认定该案的误工费?
经法院审理,B未能提供停发工资证明,且现未有证据证明已构成伤残,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及B的治疗情况,酌定误工时间为5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