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2 14:35:25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2009年8月某日,被告驾驶的小车在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提交维修单证明车辆维修费8132元,被告认为车辆未经定损,原告委托的修理厂不具备鉴定资质,故不认可维修费用。法院认定,被告不同意维修费但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故支持了原告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