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3 15:35:51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A是教练车的驾驶员,交通事故发生时,正由教练对其授教驾驶知识,而该车车主为东莞市某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教练车的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那么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但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另,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属特殊用车,驾驶学员一般没有驾驶资格,此类用车事故发生机率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对此类特殊用车保费相应提高,保险公司以学员没有驾驶资格为由不予赔偿,与其保费比一般用车高的精神相违背,故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