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3 21:35:51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2009年2月某日,原告骑自行车与被告的大客车碰撞,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于2009年7月起诉了被告(包括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项目是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7205.65元。经庭审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在2009年9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624元,在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各项权利义务终结。调解书签订后,被告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
原告在此后又提起了诉讼,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9465.72元、伤残鉴定费660元,合计40125.72元
调解结案后,受害人又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及伤残鉴定费应否获得支持?
被告认为法院已做出被上诉人基于同一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已做出《民事调解书》,原告重复主张权利,显失公平。
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没有要求上诉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及伤残鉴定费,陈小燕现提出此要求,是基于新的事实(即鉴定已致伤残)而提起的新的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述内容如约履行完毕,各方权利义务终结”未列入《民事调解书》,故三方调解协议的内容应以最后的民事调解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