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4 13:28:15 作者:东莞律师达燕 文章分类:建筑工程
2007年9月21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的房屋土建工程。履行过程中发生讼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走廊”和“天面走道”面积是否应减半计价。
法院最终认定:首先,双方在确认完工面积部分的计价方法时仍然按照实际完工面积计算天面走道、走廊部分的面积,并无对走廊、天面走道面积作出减半处理,再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8规定:“建筑物建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1/2计算。第3.0.11规定: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1/2计算。第3.0.18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上述面积计算规范对阳台、走廊面积如何计算均有不同的规定,由于甲、乙在二审中均确认走廊、天面走道的层高为3米左右,走廊、天面走道均有1.2米的围护,依照该规定,涉讼房屋的走廊、天面走道部分也应计算全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