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17 16:14: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被告对造成林某肠瘘和死亡责任,以及如何赔偿问题存在争执,于是原告委托马建煜律师代理该案,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医药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用。同年8月22日,经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鉴定报告,认定A院在未与林某及家属谈话并签字的情况下,实施膀胱造瘘术,术中损伤肠管造成肠瘘,构成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本案的主要焦点:一、A院对林某的诊治过程是否违反了卫生行政法规和医院诊疗护理规范,其对林某肠瘘的形成是否负有责任;二、林某在B院继续接受治疗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三、林某死亡的责任是否由被告承担。
经庭审,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法院认定:
一、A院在该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有二,第一,未取得患者林某或者家属、关系人签字,即对林某实施的膀胱造瘘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基于此过错承担施行此次手术的全部费用;第二,手术过程中撕裂患者小肠浆肌层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情权,此过错与林某的特殊体质等因素相互作用导致林某肠瘘的发生,被告应当按照此责任相应赔偿林某在B院治疗肠瘘所支出的大部分费用。此外,林某在B院治疗的膀胱血尿等疾病所支出的费用与被告的诊治行为无关联,该部分的治疗费用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鉴于治疗肠瘘和膀胱血尿病症所支出的费用无法区分,法院推定二者费用均等,各占总支出费用的50%。
三、林某在B院病房跳楼自杀身亡同被告行为无因果联系,原告索赔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院应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认定金额总计48087.21元,驳回他项诉讼请求。
(林逢春 201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