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时间:2010-09-17 16:14: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1年10月28日,原告亲属林某因排尿不能、腹部胀痛前往被告A医院就诊,经被告诊断为:1、急性尿潴留;2、膀胱结石并出血。值班医生接诊后,试插导尿管失败,之后被告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由A医院的医生对林某擅自实施“耻骨上膀胱造瘘术”,手术过程中,推离林某腹膜返折时撕裂小肠浆肌层3厘米。术后,医务人员未告知林某及其家属撕裂小肠浆肌层的手术情况,仅在医嘱单中简单注明禁食、补液等。当日,因林某膀胱冲洗欠通畅,原告请求转院治疗,遂转院至B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尿潴留膀胱造瘘术后,并在3日后确诊林某患有肠瘘病症,B院让林某继续在该院接受肠瘘和膀胱血尿等相关病症治疗。2002年1月27日,林某在B院四楼病房跳楼自杀身亡。

    原、被告对造成林某肠瘘和死亡责任,以及如何赔偿问题存在争执,于是原告委托马建煜律师代理该案,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医药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用。同年8月22日,经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鉴定报告,认定A院在未与林某及家属谈话并签字的情况下,实施膀胱造瘘术,术中损伤肠管造成肠瘘,构成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本案的主要焦点:一、A院对林某的诊治过程是否违反了卫生行政法规和医院诊疗护理规范,其对林某肠瘘的形成是否负有责任;二、林某在B院继续接受治疗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三、林某死亡的责任是否由被告承担。

    经庭审,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法院认定:

    一、A院在该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有二,第一,未取得患者林某或者家属、关系人签字,即对林某实施的膀胱造瘘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基于此过错承担施行此次手术的全部费用;第二,手术过程中撕裂患者小肠浆肌层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情权,此过错与林某的特殊体质等因素相互作用导致林某肠瘘的发生,被告应当按照此责任相应赔偿林某在B院治疗肠瘘所支出的大部分费用。此外,林某在B院治疗的膀胱血尿等疾病所支出的费用与被告的诊治行为无关联,该部分的治疗费用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鉴于治疗肠瘘和膀胱血尿病症所支出的费用无法区分,法院推定二者费用均等,各占总支出费用的50%。

    三、林某在B院病房跳楼自杀身亡同被告行为无因果联系,原告索赔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院应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认定金额总计48087.21元,驳回他项诉讼请求。

                                               (林逢春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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