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挟尸要价”

时间:2010-09-17 16:19:5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八月的福州炎热难忍,更难以忍受的就是亲历一场“挟尸要价”。       经朋友介绍,从事物流业的小个体工商户李总认识了我。第一次见面,我看到的是他的脸上写着的疲惫和无奈,与其说是李总,还不如说他是个民工。不到十分钟,他就把案情完整地陈述了一遍,情况大体是这样的:八月初,他承包的工场,因缺人手,就招了一个四川民工,因民工无身份证,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民工随即开始半天的干活。第二天晚上,民工感觉身体不适,其它工友好心倒了一杯开水给他喝,并劝他早点入睡。次日清晨五点多,工友们发现该民工已经去世。李总已向公安报案,但至今未能找到其家属。如其家属近期抵榕,势必会引发死亡赔偿纠纷,欲委托我处理此事。      第二天,其家属已到福州,我电话预约了他们,在一公园的茶艺居见面。死者家属一直表明其行为已经算文明了,但是人死你公司,你公司就得赔偿死者家属。我一直请求她们表态确定死者的死因,比如说是他人致害,或是工伤或是其自身身体原因等,她们或许已经知道死者是因自身原因而死亡,所以一直不予以表态,只表达公司必须以人道主义的方式给她们一笔钱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我们事先研究的决定,我先不表态。       第三天上午,我打电话告诉她们,公司愿意给予她们两万元的补助。她们当即表示不同意,说这钱太少了,不给多的话,她们会采取一些措施的,甚至停放尸体要价等。哎,这年代,人道主义补助也变成了强制性,给少了还不算人道主义。想起多年前一大学同学说的,他不赞同任何形式的捐款,也不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捐款,这确实有道理啊。       第四天,死者家属纠集了十几个四川民工,前往工场去闹事,非见老板不可,我的意思是老板不要出面,或出面后不称老板,以免麻烦。李总认为,不出面可能会更麻烦,他还列举了很多的被动因素。我也说明了很多案例,证明死者家属就是利用把事情闹大,从而增加谈判筹码,李总不听,我只能依了。之后的事态就可以想象了,李总遭到死者家属的围攻,报警后片警出面协调,片警又叫来了当地的安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双方又开始谈判。       意想不到的是当地安办的该同志,不按法律不按规定,列举了无数的相同案例,只想表达一个观点,即我方必须赔偿七八万元给对方,而且这个观点他已经先给对方通过气了。因为时候不早了,我一看情况不妙,先走了,接着李总也走了。此后事态发展就是双方报警去了派出所,直至深夜。       第五天,李总迫于有关部门的压力,答应赔偿死者家属。       据不完全统计,福州市区每年发生此类案件不下二十起,包括医院、企业、事业单位等,死者家属都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直接采用“挟尸要价”的方式。只要政府出面,死者家属均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金。渐渐地,现在形成了一种惯例,也形成一定的市场,也还形成一批专业队伍。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被动和谐的局面,首先要改变政府介入的方式和角度。从政府角度看,社会一定要和谐、一定要稳定,而为了这个和谐、这个稳定,政府就会对企事业单位施压,以达到企事业单位“放血”摆平事件。而从企事业单位来看,政府没有帮助其平息事端,而中加入一方,并且对企事业单位造成压力。我认为,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劝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死者家属,并向法院出具减免诉讼费的证明,能否获得赔偿,由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这样做法可以减轻政府压力,减少政府越权的嫌疑,也能建立公民、企事业单位、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风气,也能树立法律权威。       其次,社会要成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当发生相同或相类似事件时,应有社会救助基金出面,帮助死者家属包括料理后事,并资助死者家属必要的困难生活补助。       当然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业主也应在当地政府的规定范围内,向死者家属以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困难补助,但其金额应按当地人均工资的基础上,以一年或两年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助。       我认为,所有的补助之和当地职工年收入的三倍。超过了,可能引发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业主的负担,也会助长了诸如“医闹”这样的职业化进程。同时政府不该过分具体插手此类事件,以免摆平了一个事件,又产生新的不满,也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马建煜 2010-8-29于山海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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