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转移
时间:2010-09-17 16:28:24 作者:马建煜 文章分类:公司业务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转移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重大,在转移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实践中,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通常达成书面协议,就债务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法律无需加以干涉。在债务转移的多数情况下,原债务人就其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这便是免责的债务转移(狭义上的、真正的债务转移)。然而,实务中的债务转移并非合同法廖廖数字所能概括周全,对于下列这样一则案例,则需要详加分析,明确责任:
乙欠甲工程款100万元,因乙暂没有能力偿还该工程款,为保证该款能及时还清,作为乙下属单位的丙与甲达成协议约定由丙向甲偿还该工程款。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否得以支持?
这则案例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免责的债务转移,原债务人乙无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根据法学理论,债务转移除了免责的债务转移这一普遍情形外,尚有并存的债务转移这一类型。所谓并存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上述案例中,丙与甲约定由其偿还工程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该款能够及时偿还,并没有免除原债务人乙的还款责任,因而,此种债务转移应为并存的债务转移,其法律后果是除了丙要承担还款责任外,原债务人乙亦不能免除责任。
在明确了原债务人乙也要同第三人丙一样承担偿还款项的责任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此种并存的还款责任是否属连带责任?实务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如果约定了按份承担债务且经得债权人同意,则从其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考虑到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别于纯粹的担保,笔者倾向于原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补充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希望的是免责的债务转移(真正的债务转移),最好在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清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