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正确地认识胜诉的标准

时间:2010-09-17 16:50:56  作者:马建煜  文章分类:刑事诉讼

为了加强当事人和律师间的相互理解,辩护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正确地认识胜诉的标准     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正确地理解胜诉的标准。他们评价胜诉的标准是:是否达到了他们的满意要求。而这种要求又往往是不合实际的、过分的、偏高的,律师无论如何也无法满足。在判决结果未遂其意的时候,他们往往指责律师的无能,迁怒于辩护人。之所以许多当事人对律师不满意,是因为他们对律师的要求和期望过高,而律师无法满足,之所以对律师有过高的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低估了当事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仅凭自我感觉设定胜诉的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见,律师受到报怨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也不是律师没有水平,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对案件的客观后果作出客观地判断。为了使辩护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肯定,辩护律师应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作好以下解释工作:     第一,根据案情分析犯罪性质、适用的刑种、刑度,指出量刑的从重情节和不利因素,让其对号入座。     第二,介绍社会形势、案件的背景、地区差异等潜在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第三,介绍律师的作用,指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指出,胜诉的评判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胜诉的标志是罚当其罪,劝导当事人放弃过高的奢求。     总之,受当事人尊重的律师是那些诚实正直、善解人意、尽职尽责、讲求信誉、水平高超的律师。他们总能与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保持着十分默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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