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0-12-07 11:57:47  作者:李京卫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2010年4月,经朋友介绍,夏某找到了某经纪公司并希望在其中介服务下买到一套位于北京昌平区的好房子。后,在某经纪公司的撮合下,夏某、某经纪公司、柴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由夏某花86万购买柴某名下一处建筑面积为77平米的房产,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总价款的2.5%。在签署该合同之前,夏某曾经随柴某对该房屋进行了查看,柴某声称其房屋建造于1992年。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双方迅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夏某对过户前柴某持有的房产证未进行仔细阅读,对柴某声称房屋建造于1992年未产生怀疑。

2010年6月,夏某因周边群众议论而对其购买房屋的建造年代产生怀疑并到昌平区建委查询,方得知房屋始建于1983年。夏某错愕,遂在律师的建议下向贷款银行发出了暂缓放款通知。并与某经纪公司及柴某联系协商解决因其故意虚报房屋建造年代而导致夏某遭受损失的补偿问题。因协商未果成讼。

整个诉讼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夏某除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而合同当中也没有关于房屋建造年代的书面记载。在律师的帮助下,夏某申请管辖法院向昌平区建委和贷款银行取证。在这些铁证面前,某经纪公司及夏某最终承认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夏某构成欺诈,虚报了房屋建造年代,以期获得更多价款。

律师提示:房屋建造年代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不会有明确约定,从而为某些非正规房屋中介以及一些不良卖房人,特别是那些专业从事房屋买卖投机的卖房人非法牟利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案最终夏某之所以能够胜诉并未遭受更大损失得益于其并非直接将购房款一次性交给柴某,而是选择了贷款买卖,而贷款银行保存了所有关于贷款方面的申请资料,这些资料有力地证明了夏某的诉讼主张。

建议大家今后在买房过程中多长一个心眼,对房屋的建造年代进行关注。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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