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难可望成为历史

时间:2007-11-01 15:08: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们都认为这条修改真好,能改变律师在侦察阶段会见难的现状,有三证:执业证,委托书会见函就可以会见。过去在公安阶段的案件,基本上是公安机关都是要求律师会见都要各级领导审批,不花个一周时间是很难会见的。现在法律规定应该是取消了警察陪同会见的规定了,只有刑事诉讼法会见内容能与律师法相关内容一致,公安机关及看守所不应该给律师会见制造困难了。律师在侦察阶段的会见难可能成为历史。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样在立法上明确也是一大进步,有利被告行使辩护权,有利律师工作的开展和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执业机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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