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被关闭,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取回巨额转让款

时间:2010-09-08 09:56:35  作者:亢德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5年8月广东省梅州市发生了大兴矿难,同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韶关市关闭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通告》(粤国土资发〔2005〕179号),依法关闭了本案诉争在内的19家煤炭矿山。由于,受让方于2005年4月才和转让方签订《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305万元转让款,尚未取得收益,现在煤矿被政府关闭。受让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受让方此后,咨询了本律师:能否挽回经济损失?经审查其相关的合同,发现由于双方签订后《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未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因此,本律师认为:该《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未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且现该煤矿已被政府责令关闭,也不可能再补办相关的批准手续。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 2005年8月广东省梅州市发生了大兴矿难,同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韶关市关闭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通告》(粤国土资发〔2005〕179号),依法关闭了本案诉争在内的19家煤炭矿山。由于,受让方于2005年4月才和转让方签订《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305万元转让款,尚未取得收益,现在煤矿被政府关闭。受让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受让方此后,咨询了本律师:能否挽回经济损失?经审查其相关的合同,发现由于双方签订后《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未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因此,本律师认为:该《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未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且现该煤矿已被政府责令关闭,也不可能再补办相关的批准手续。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该《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应归于无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转让方依据协议取得受让方的转让款应返还给受让方。据此,本律师建议:其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求转让方返回305万元转让款。


此后,受让方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案经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受让方的诉讼请求,并为其挽回305万元的巨额损失


执业机构: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经济仲裁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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