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因虚假出资,应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时间:2010-11-04 11:44:00  作者:亢德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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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成×、成××以50万元通过两次向银行存款的方式注册成了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而股东成×、成××实际出资为50万元。2006年该公司向韶关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14417.8元的钢材,后仅付款7万元,尚欠144417.80元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同年,韶关市××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44417.80元货款。案经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清偿144417.80元货款给韶关市××贸易有限公司。但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该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执行法院要求该公司提供其财务帐册供法院进行审计,但该公司拒不提供。同时,该公司出具一份函承认:2003年,成×、成××以50万元通过两次向银行存款的方式注册成了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而股东成×、成××实际出资为50万元。故该公司现帐面无资金,也无力偿还债务。执行法院根据该函确认:该公司股东成×、成××在成立公司时,虚假出资50万元,应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遂依法追加股东成×、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通过银行扣划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后二被执行先后向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均被驳回。

通过本案的代理执行工作,本律师有以下体会:现在很多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但其股东或法人个人却经常是花天酒地,在各种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若能找到其在注册时虚假出资或其他缺陷;特别是,新的公司法设立了揭开公司有限责任 “神秘面纱”的相关条款,若代理人能在这方面积极地搜集相关证据,最终让法院依法追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则可以追回大量沉积的欠款,解决现阶段存在 “执行难”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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