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交房后 出现争议该咋办

时间:2010-07-19 10:49:4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不楠置业

  QQ群网友小白兔:我家2006年6月份动迁,动迁房是91.53平方米,回迁房128.90平方米,超出3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900元,共补交7万元。合同竣工日期是2007年9月30日,安置补助费也给到2007年9月30日。并且写明: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回迁,甲方逾期之日起加倍发给乙方安置补助费,如需过冬,加倍赔给乙方采暖补助费。合同还写明:调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房屋的配套费、进户费、煤气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子门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现在房子可以办理入户手续了,面积增加到138.91平方米,超出10.1平方米,要求每平方米按2400元补齐差价。且其中还有很多变故,比如煤气配套费,需要另补交差价1500元,原因是现在的房子是小高层;电子门要另交520元,原因是以前是普通电子门,现在是可视电子门;有线初装费1000元,原因是在2008年7月份改为数字电视。我认为这些条款很不合理,但不知道怎么与开发商协商。

  律师解答: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邱刚律师认为,首先,购房者在回迁过程中依照商品房价格购买了37平方米房屋,该部分应该视为商品房的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由购房者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售人承担。所以购房者在缴付房款时只需按照1900元的价格缴付1.11平方米即可。其次,至于煤气配套费、电子门、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原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出售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就以上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以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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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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