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0 10:38:5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春秋鸿文化公司诉称,2007年9月11,该公司与中电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代言合约》,约定该公司旗下的艺人谢娜作为中心通信公司CECTW-100型手机(即YAMI手机)的形象代言人。合同签订后,谢娜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中电通信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抽筋,至今尚欠代言酬金246000元。同时,中电通信公司在未经春秋鸿文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谢娜肖像用在CECTW-200型手机的广告宣传中。
春秋鸿文化公司认为,中电通信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另外,依照合约约定,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将中电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