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26 10:12:58 作者:余婧 文章分类:余婧说法
李大爷与刘阿姨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强,李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李强继承。刘阿姨认为,李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那么刘阿姨的观点是否合理呢?
律师说法:刘阿姨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遗嘱中处分了与刘阿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有其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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