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2 11:34:32 作者:余婧律师 文章分类:余婧说法
姑娘小晴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小姐。2005年10月,小晴与大她4岁的摄影师小杭相识恋爱,最后走到一起。但一年多后,天有不测风云,小杭身患“肝豆状核变性”疾病需终身服药。为了能和妻子生个健康的宝宝,小杭停了自己的药。2010年5月,儿子浩浩出生。虽然由于小杭停药导致病情严重并住院治疗,但浩浩的出生还是让一家人感到非常甜蜜。而在晓晴休完产假便把浩浩带到老家。孩子的爷爷奶奶想念孙子,几次要把孩子接回来,都未能成行。为此小夫妻经常因为此事而发生争吵,双方家庭的矛盾也在逐渐的升级。
2011年4月,小晴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她抚养儿子。但法院驳回晓晴的离婚请求。今年3月,小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根据被告陈述和医院的疾病证明,本疾病被告需要终身服药,且在庭审过程中,晓晴也认可在其准备怀孕期间,小杭也曾停药,由此看出小杭对于再次停药准备生育会造成疾病加重的担心不是没有依据。而这种疾病虽然不会导致小杭没有生育能力,但是终身服药的治疗方式,必然对小杭以后的生育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案中,小杭有自己的住所和工作收入,孩子由其抚养并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合考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婚生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晓晴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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