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忠于感情、保护财产

时间:2013-01-25 16:05:47    文章分类:余婧说法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近日,日照市的王某因女方李某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在结婚时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获得两人的共同财产。在《协议》中他们约定任何一方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后,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男方。

王某与李某是2010年在网上认识的,两人聊的很投机,互相欣赏和关怀,最后王某便向李某求婚。李某答应后,两人在2010年11月结了婚。并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来表示爱情的忠贞。约定任何一方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和李某在婚后,起初生活的很幸福。李某还为王某生了个儿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慢慢的变的冷淡了。2012年,王某发现了李某背着自己和其他男性有不正常关系。遂于2012年的8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自己所有。

法官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王某与李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表面上《夫妻忠诚协议书》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的合法效力,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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