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0 15:56:0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今起实施,妇女权益保护专家解读称
色狼上司或被要求“透明办公”
本报记者 卢丽涛
2003年,武汉女教师何颖志(左)因为不堪忍受上司的性骚扰行为将他告上了法庭,成为国内第一个打赢“性骚扰”官司的受害者 CFP资料图
访谈人物简介
卓冬青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著作:《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自助读本》,主持科研项目: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立法研究。
访谈人物简介
余婧
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首席律师。
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长期主讲律师,cctv-10频道《人与社会》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节目、央视网《有法大家帮》特邀嘉宾。
山木教育集团总裁宋山木涉嫌对多位女下属实施性骚扰一案被曝光之后,性骚扰又成为热议的话题。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去年经广州市人大重新修订后,今日(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对性骚扰的上位法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说。
同时,新《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妇联有权为受侵害的妇女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收到妇联的维权意见书后,必须及时回复,并一定要采取措施。这是全国首创。
李建兰还表示,会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采取具体措施,比如,很多企业的领导都是一个人一个办公室,关上门就是一个密封的空间,外面的人什么也看不见。如果我们接到了该领导对女下属性骚扰的投诉,我们就会要求将领导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不管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是否属实,我们都会要求将这名女下属调离该男上司的部门;此外,我们也建议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否起到相应的作用?妇女权益怎样得到应有保障?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山大学副教授卓冬青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余婧。
性骚扰是否有明确的定义?
卓冬青: 国家立法中对性骚扰是没有明确定义的,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都有界定,大致相同,在表述或者侧重点上不一样。新《规定》中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就是从肢体骚扰,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片骚扰,信息骚扰等五个方面。
性骚扰和性侵犯有什么区别?
卓冬青:我认为性骚扰在行为的指向上更宽泛一些,应该说性骚扰包括性侵犯。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的亮点是妇联会发出维权意见书,这在全国地方法规中是首创,广州市妇联主席曾表示,一旦接到投诉,可以要求将领导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这是可行的吗?
卓冬青:如果相关单位预防措施没做好,发生了性骚扰现象,当然应该整改,预防措施很多种,我没办法对主席的话进行评论,她所说的应该只是一种举例,木门改玻璃门或许只是一种预防措施。只能根据环境、工作性质、实际需要制定预防措施。
有人说,妇联因权力有限,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实际力不从心?
卓冬青:确实有这种可能,妇联权力毕竟有限。但是新《规定》维权意见书和回复工作的规定方面对妇联的授权其实蛮大的。我想这对于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且,一旦发生性骚扰,妇联只是求助的一个单位,受害者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单位里的工会组织求助等等。
所以,做好预防性骚扰发生其实很重要?
卓冬青:最关键还是在预防,预防做好了以后,就不那么容易发生,比如妇联关于木门换玻璃门的要求也是一种预防措施,这意味着一旦发生性骚扰,就会在很多人监督下发生,或者有很多可以提供的证据。
男性也有被性骚扰的可能,性骚扰的范围被扩宽了,是否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卓冬青:也有可能。这部法律是针对妇女权益进行规定的,突出的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男性性骚扰方面,如果今后会出现一部不分性别的法律,比如,《反性别歧视法》,那男性女性都会包括了。但是新《规定》是为了和上位法相配合,所以只有对女性性骚扰的规定。
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余婧:作为被性骚扰的对象,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途径来进行维权。民事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方面,除上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以下的拘留”;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性骚扰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受到性骚扰的职场女性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维权:一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请公安机关对性骚扰者给予治安处罚;三是如果骚扰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还可以考虑提请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多数人不会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余婧:生活中,一些女性出于面子、害怕报复等因素,常常对遭受的性骚扰选择沉默与隐忍,个中苦衷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并不明智。同时,因为性骚扰有一定的突发性,隐蔽性,取证有些困难,很多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何解决性骚扰中取证难的问题?
余婧:取证难确实是性骚扰受害女性维权的一大障碍。职场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事中要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事后也要及时向有关同事或朋友讲述经历,如此“制造”目击者或知情者,在维权时为自己作证;第二,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不要偷偷处理掉,要留下作为证据,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第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第四,如果长期被骚扰,可以考虑随身携带录音笔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设陷阱取证,否则违法。
从内因上来说,职场女性应该如何有效预防性骚扰?
余婧:在此建议职场女性对性骚扰勇敢说“不”:面对短信型性骚扰,上策是回复对方表达你的反感,中策是置之不理,而回复周旋则是下策。另外,女性朋友要树立高度的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拒绝技巧,例如,对方动手动脚,你一定要当场制止并离开;对方眼神色迷,你一定不能与之对视;对方邀请共处一室,你要学会找借口不进封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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