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责任认定

时间:2008-04-22 11:27:27  作者:王亮  文章分类:公司实务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责任认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从中可以看出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是上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该两个条件是法定的,属于强制性规定,不是任意性规定,不能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回避上述两个条件。

    若公司在没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该担保合同是不是必然无效,公司法没有明确的给出答案,但我认为应当从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来看待该问题,对外关系中,公司具备法人人格,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在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具备主体条件和行为条件,并且债权人没有能力和义务获知是不是已经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所以,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对内关系中,由于公司违反了法定强制性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债权人的责任认定: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首先,债权人有义务了解被担保人是否属于担保人的股东。其次,虽然债权人不必获知公司为股东担保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但是债权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诺依法通过了股东会决议,符合为本公司股东担保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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