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驳回原告诉请

时间:2008-04-22 12:59:56  作者:王磊、安容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本报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驳回了二原告即被保险人父母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0日晚10时,刚刚跟男友吵过架的郭某被发现死在床上。根据警方调查,郭某死亡时身上没有外伤,死亡系大量服用抗惊厥药物苯巴比妥中毒死亡。据了解,因郭某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据此,警方下达《调查意见书》,认为“郭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郭某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05年7月在公司工作期间,投保了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郭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郭某的受益人,也就是郭某的父母将得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死亡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2007年4月10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某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郭某父母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根据已有证据和常理判断,法院认定郭某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二原告即郭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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