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22 13:02:33 作者:戴顺娟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2007年9月24日上午,朱某的亲戚曾某来到吴江市邮政局芦墟储蓄所,向朱某的账号上通过转账形式汇入30050元,同时又向韩某的账号上通过转账形式汇入1.5万元。当天下午,吴江市邮政局芦墟储蓄所在轧账时,发现短缺了1万元,在查看了当天的录像资料后,认为曾某当时交付的现金为35150元(包括手续费100元),而汇出去的是45050元,工作人员便直接在朱某的账号上冲正了1万元。朱某发现1万元被冲正后,与邮政局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邮政局归还汇款1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吴江市邮政局返还朱某1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吴江市邮政局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侵犯了原告财产权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对此,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汇款30050元到达原告朱某的账号上,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该笔款项由原告享有所有权,作为汇款人的曾某不再具有所有权。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双方并不存在邮政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的账号上进行冲正,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显属不当。
这位法官说,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据了解,审理中,吴江市邮政局认为,从曾某汇款当天的录像记录可以确认,曾某汇款时少交1万元,所以从曾某汇款给朱某的30050元中冲正1万元,这是对曾某不当得利行为的纠正,本案与曾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要求追加曾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这位法官认为,吴江市邮政局与曾某之间的合同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因曾某并非为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第三人,故法院未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