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据新民诉法作出拘留15天处罚

时间:2008-04-22 13:04:22  作者:王鑫、贺晓琼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本报成都4月21日电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反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拒不进行财产申报,该院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原来,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因货物买卖引发纠纷,之后锦江法院依法判决某实业公司退还安某货款1025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250元。

    但在案件的具体执行中,某实业公司既未按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按修改后的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因此该院遂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上述拘留决定,而这也是该院在修改的民诉法施行后,首次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依据,对拒不申报财产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在拘留期间,该法定代表人认识到其严重错误,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并让其家属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其被拘留的当天中午便主动履行了1万元债务,并承诺余款于5月13日前履行完毕。

短评

财产申报制度

有效促进执行

王  鑫

    据介绍,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进一步强化案件的执行无疑将发挥特殊的作用,可对被执行人产生应有的强大威慑力,为案件的顺利执行积极创造条件。

    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报告财产状况,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要报告当时所拥有的所有应当申报的财产,且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申报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拘留。而这在我国目前财产监管制度、各种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债权人主动调查财产状况受到诸多实际因素的制约等情况下将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法院可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在审判、执行阶段转移财产的痕迹,且该制度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也明确规定了强制措施,这也可对被执行人产生持续的威慑力,因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将利于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可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相关债权的实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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