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时间:2008-04-22 14:20:42  作者:王亮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信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针对上述事实,我们可能会延伸出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学历证、成绩单的效力有多大的问题,它是否具有对社会的公示效力,若没有公示效力,其颁发的相关证书是没有任何意义;若有公示效力,相关证书再行公证是没有任何社会意义,只是重复公示,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上述观点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希抛砖引玉,针对该问题能引出更多更好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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