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23 10:59:12 作者:王亮 文章分类:公司实务
案情:某甲非某公司(非合资企业)的股东,其与该公司股东某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某乙将该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予某甲,转让前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其它原因公司一直未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公司濒临破产,某甲要求某乙退还股权转让款,其理由是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合同无效,应当退还股权转让款。
分析:该份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某甲和某乙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有能力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定,并且该股权转让在程序上符合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得到了其他股东的认可,不存在违反程序上的规定,所以该份合同是有效的。但公司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不是影响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必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生效,登记只是起到对外作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对于某甲和某乙要受该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所以某甲要求某乙退还股权转让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