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股东状告老东家索要11万元投资款胜诉

时间:2008-04-23 11:20:02  作者:李鸿光  文章分类:公司实务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退股的高女士,为讨回11万元投资款,以股东权纠纷为由,将原东家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高女士的该诉请,由建筑装饰公司返还高女士股份款11.11万余元(扣除税收后为10.09万余元)及利息。

  1998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身为公司员工高女士自然也就成为了公司股东,并持有公司股份。2005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改制后的工商材料反映,高女士股东身份被从公司股东名册中剔除。与此同时,经过评估公司对该建筑装饰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报告,高女士应得退股股份款11.11万余元,税后金额为10.09万余元。在2006年10月25日,该建筑装饰公司董事会决议,对高女士原留存于公司的投资款作退股处理。同年11月下旬,高女士向该建筑装饰公司提出辞职,并退出全部股份。同年12月5日,公司开出退工证明,证明双方合同关系于2006年11月30日终止。但辞职后的高女士一直拿不到退回的投资款,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该建筑装饰公司辨称,高女士在单位担任财物主管期间,开具假发票造成公司损失180余万元,该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导致公司暂未退还她的股份款。在公司改制前高女士是公司的股东,之后公司改制为股份制,高女士未明确继续投资还是撤资,致使她的投资款留存在公司账上,该责任不在公司。高女士实际退股,是在2005年9月,所起诉公司支付自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利息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该建筑装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若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或死亡的,按股东大会决议处理。在本案中,双方对高女士退股已取得了合意,同意高女士退股并返还退股后的股份款11.11万余元(扣除税收后为10.09万余元)。在2005年9月,公司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高女士已经不属于是公司的股东,那么高女士实际退股是2005年9月,该笔股份款留存于公司处,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公司辨称系高女士工作上失职,故暂扣她的股份款理由缺乏依据,遂一审判处该建筑装饰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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