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23 16:37:12 作者:蔡岩红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对受许人过分保护,使一些企业不敢做特许
“条例本身的严重缺陷是导致目前企业备案状况不佳的最根本和首要原因。”李维华说,该条例对特许人的限制和抑制力度过大,这就使一些企业转而规避“特许”字样,而行特许之实的“类特许”模式,比如以代理、经销、合作、合资、合伙等名义实施特许经营。
而条例对受许人的过分保护,也使一些企业不敢做特许,因为怕承担责任和冒较大的风险。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李维华认为,很多问题都没法说清楚,尤其是规定“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不是给许多加盟商的欺诈营造了滋生的肥沃土壤吗?”李维华困惑地说。被特许人因享受违约特权,一旦出现特许经营业绩不良等情况时,就可退出加盟,而特许人的利益谁来保证?
此外,条例要求特许人必须提供手册目录和计划书、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而这些正是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企业的担心不言而喻。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使得一些原本积极备案的企业顿感失望
由于负责备案的部门并没有公布具体的说明以指导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备案,而只是给了企业一些含糊的规定,一旦企业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只能重新准备资料,然后就是无奈地等待。
记者从全聚德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今年年初就着手办理备案手续,相关办事人员已往返多次到备案机构,但目前仍未得到准确的消息。
而刚刚获备案的一家名为“友仁居”的特许经营企业,最近在中国特许经营网上发表一篇感言:“2008年的4月2日,这一天我们的备案终于成功了,无法形容的喜悦心情,见人就想拥抱,见人就想说我们终于备案成功了,我还想说的下一句话就是,下次我可再也不想和政府部门打交道了,一个合理备案就能办上你小一年。”
原来,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因此,符合条件的友仁居必须要先到北京市商务局办理“两店一年”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商务部办理备案手续。但就是这个“证明”足足让企业跑了小半年。后来好不容易拿到了证明,企业又去商务部办理备案,前后又耽误了小两个月。
“友仁居”的备案经历,折射出相关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低下,使得一些原本积极备案的企业顿感失望。
提高“备案率”还需从“根”上下功夫
要解决“备案”率低的问题,就必须针对上述症结采取有效措施。
李维华建议,负责备案的政府部门本身要改善工作,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工作程序等等,这是解决备案不积极的第一关。而与备案相关的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备案工作,比如在出具相关证明等方面,要为企业备案提供最有效率的帮助。
条例本身和相关企业备案的细则规定应作适当调整,修改不合理之处。教育投资人或潜在加盟商只选择备案企业加盟,在对已备案企业进行鼓励的同时,惩罚未备案的企业。比如规定未备案的企业不能公开以加盟名义招商、参加展会、发布广告等,否则就应按条例规定处罚。这样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示范力量,“逼迫”企业积极备案。
对与特许经营市场相关的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也应有明确的、有力度的奖惩措施。比如对那些公开举办特许展会、搭建招商平台、推广特许企业等的机构或个人,要限制他们只能和已备案的企业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