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29 12:11:4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潘××、阳×因其朋友张××被受害人杨××等人殴打,遂与受害人杨××等人发生语言冲突,后双方相约到××中学校门外解决争执,刚走到该校门外小吃铺附近,嫌疑人潘××、阳×等人即被受害人杨××等人用钢管打散。嫌疑人潘××、阳×后乘坐××至××方向的客车在××路段下车后,被骑摩托车追来的受害人杨××、吴××用钢管进行暴力打击伤害,嫌疑人潘××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朝受害人杨××的胸口刺了一刀,杨××受伤后往××方向跑去(之后在公路边死亡),嫌疑人潘××随后又用卡子刀刺向正和嫌疑人阳×斗殴的受害人吴××数刀。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杨××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受害人吴××的损伤为重伤。
2012年6月6日,××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潘××、阳×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9日,××人民法院以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委托概况:
犯罪嫌疑人潘××因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犯罪嫌疑人潘××的父亲潘××已于2013年4月26日正式委托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春律师作为其儿子的二审刑辩律师。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客观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一审判决在量刑时适用法律不准确致量刑畸重,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1、辩护律师综合本案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犯罪嫌疑人潘××已积极民事赔偿,且当庭认罪和具有积极悔罪表现等客观事实,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减少犯罪嫌疑人十四年基准刑的60%,即宣告刑应当为八年零四个月。
2、犯罪嫌疑人潘××案发时年仅22岁、系初犯,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以及为彰显国家对犯罪份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