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6 17:35:57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背离夫妻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
时下,排在离婚原因首位的是夫妻背离忠诚。本文通过法院审理的几个真实案例,就婚姻中的该类问题进行法律解析
背离夫妻忠诚的法律代价
“欺”朋友妻藏身窗外坠亡
女方被判赔死者亲属9万
邵某是李某丈夫的朋友,两人早就认识。2012年7月的一天,邵某与李某共进午餐,二人饮酒后回到李某家……
不料,李某的丈夫于某当日提前回家,在楼下还看到了朋友邵某的汽车。
于某掏钥匙开门,却发现自家房门被反锁,打家里座机电话和妻子手机均无人接听,只好在门外等待。
邵某与李某听到敲门声,惊慌失措。邵某赶紧躲到李某家10楼的窗外。
不久,邻居发现邵某坠楼身亡,拨打了报警电话,于某才知道邵某躲在窗外的事。
邵某亲属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于某连带赔偿邵某死亡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邵某饮酒还放任邵某藏身窗外的危险行为,对其坠楼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邵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藏身于10楼窗外,其应当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故邵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酌情确定李某承担20%责任,邵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判决李某赔偿邵某家属9万元,于某不负赔偿责任。
解 析——
夫妻单方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对外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那么,夫妻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由一方承担单独责任,也可能由双方承担共同责任。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共同责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额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邵某的死亡,毫无疑问,邵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是在朋友家里与朋友妻子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既不忠实于自己的妻子,更破坏了李某与丈夫于某婚姻关系的和睦。二是在发现于某回家后,因害怕事情败露遂藏身10层楼房窗外的外沿。而墙体外沿宽约5厘米,稍有不慎,就会失手坠楼。邵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其自身的处境十分危险,但仍爬到窗外,其应负主要责任。
另外,李某应当因其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和后续放任行为的过错对邵某的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对婚外性行为均持否定态度。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李某与邵某的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李某的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后续悲剧的发生和其承担责任的后果。其次,李某明知邵某饮酒且其外窗并无阳台,仍放任邵某藏身窗外,最终导致邵某失手坠楼身亡。李某的放任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属于侵权行为,亦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于某,其回家的行为本属合理,亦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因此,于某对邵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必与李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强调一点,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因此,赔偿款9万元应当从李某的个人财产中支出,而不能从李某与于某的共同财产中支出。
妻子自导自演冒充“小姐”取证
丈夫吐“心里话”却不能被惩罚
曹女士和杨先生结婚30多年,两人均已年过半百,一双儿女也已成家立业。曹女士发现,杨先生近来经常夜不归宿。虽说家中有房出租,可杨先生收完房租从不交给曹女士。邻居的风言风语慢慢传到了曹女士的耳中,都说杨先生在外面“有人”。
为了获取丈夫“出轨”的证据,曹女士用陌生的手机号给杨先生打电话,改变自己声音,冒充是“小姐”。杨先生不知是计,跟对方聊了起来,曹女士在通话中录了音。
曹女士准备好录音证据后,将杨先生告上法庭,以其有过错为由,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女士和杨先生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曹女士举证的录音证据系曹女士与杨先生二人之间的通话,这一通话不能证明杨先生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也不能证明杨先生具有过错,因此,曹女士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解 析——
法律制裁的是行为,而不是想法或念头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法的属性决定它只能规范人的实际外在行为,而无法关涉人的内心世界。只有人的行为能够作为法律直接规范的对象。因此,法律制裁的对象只能是人或者单位的行为。打个比方,某人一直想着打劫银行运钞车然后一夜暴富,但从来没有着手准备犯罪工具,也从来没有实施打劫行为,那么,这个人的想法不构成犯罪,法律也无权去制裁他。
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毫无疑问,针对的也是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方的思想或者念头。本案中,杨先生与曹女士的通话充其量只能认定是杨先生“精神出轨”,但不能认定杨先生已经实施了出轨行为,因此,曹女士仅凭一段录音欲证明杨先生有过错,法院认为其证明力不足,而没有支持其请求。此外,还必须强调一点,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无法调整精神层面的状态和偶然的违反道德的行为。
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被发现
写下赔偿协议想反悔没门
朱莉与赖鹏结婚才一年多,朱莉就发现赖鹏经常背着她与一个女子打电话,两人为此发生矛盾,赖鹏干脆从家里搬出去自己租房住。
之后,朱莉发现丈夫和另一个女人住在了一起。
朱莉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一、赖鹏存在外遇。二、夫妻财产归朱莉所有。三、自离婚签字之日起,赖鹏愿意一次性支付朱莉损害赔偿款20万元。赖鹏签字同意离婚。
几天后,赖鹏称自己拿不出20万元。两人商量后,将补偿降低到5万元,赖鹏给朱莉出具了一张欠条。出具欠条后,赖鹏又不想离婚了。朱莉一纸诉状将赖鹏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赖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婚后因男方与案外女性有过同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朱莉要求与被告赖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赖鹏与他人同居,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朱莉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双方的协商结果和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为5万元。法院判决朱莉和赖鹏离婚;赖鹏赔偿朱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解 析——
要想获得赔偿,锁定事实最重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和扶养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这一规定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如果夫妻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那么,无过错的另一方就有权向有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最常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创伤和精神痛苦;二是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考虑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
本案中,赖鹏在结婚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同居,且被妻子朱莉当场发现,并书写了离婚协议和欠条。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后,判决赖鹏赔偿朱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欲证明对方有过错,就应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事实证明,要想举证充分,最好做到两点:即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当场进行拍照或录像,或让证人同时在场指证;二是“白纸黑字”,即让过错方当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陈述。案例中,妻子让丈夫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了她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