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时间:2015-07-16 17:58:24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伟发公司业务员王利民在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后,因未遵守与伟发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7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违反商业秘密约定,判决其支付伟发公司违约金60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

        2007年4月17日,王利民(乙方)与伟发公司(甲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渠道及情报)均属于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三年内必须履行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如乙方擅自泄密,则视为侵权和违约,乙方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6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利民在伟发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一年半后,王利民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未得到伟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利用自己掌握的伟发公司的客户名单推销与伟发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获利颇丰。伟发公司获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王利民与伟发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渠道及情报)均属于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三年内必须履行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如乙方擅自泄密,则视为侵权和违约”,故王利民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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