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陕西受审猝死高中生家属:不接受尸检结论

时间:2010-12-28 11:47:49  作者:李国蓓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件:今年2月10日,陕西丹凤县发生一起高二女生被害案。经过侦查,公安部门认定丹凤中学高三学生徐梗荣有重大嫌疑。徐梗荣3月8日在审讯时猝死,3月9日,陕西省检察院法医白宁波和商洛市检察院法医杨军虎在徐梗荣亲属委托人的见证下,对徐梗荣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检察长冀俊英介绍说,检察机关调查表明,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许,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目前,包括丹凤县公安局局长闫耀锋在内的7名警察分别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等被立案和刑事拘留。徐梗荣家属表示对于尸检结论认为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脏骤停死亡的结论不能接受。

在刑事侦察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往往成为一纸空谈。侦察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人民群众外部监督无法实施造成了这个维权的真空地带。作为一名刑事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察阶段对于侦察机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的行为有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然而这个权利的行使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监听、被监控,犯罪嫌疑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即便是律师问他是否曾受到刑讯逼供或变相体罚的措施时,犯罪嫌疑人迫于对后果的害怕也不敢讲真话,这就造成了律师行使权利的极大障碍。再者,对于侦察阶段律师所能够参与案件权利过少,也是造成案件侦察神秘化,侦察人员权利无限扩大化的根本之源。上述徐梗荣案件并非没有先例,用血的教训仍换不来法制的进步,希望司法部门切实保护律师在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效利用外部监督体制的防范作用,才是真正杜绝执法机关肆意任行,为所欲为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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