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时间:2010-08-20 20:42:18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答疑解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二: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如何适用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三:合同中的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

第一,违约金的数额和比例上限,法律都未限制。

第二,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申请法院减少。

第三,设定较高违约金的好处是免除了守约方的举证义务,对守约方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打个比方,某合同如果未设定违约金,那么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并以实际损失的数额要求违约方赔偿。该情况下,证明义务人是守约方。如果该合同设定违约金是100万元,守约方无需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直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违约方;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就要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这样一来,证明义务人就是违约方。

第四,合同违约金过高,并不是无效,仅仅是超过实际损失的部分,法院才不予支持。

第五,逾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不能类比于高利贷。两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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