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6 18:29:40 作者:丁辉生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例:
王强与晓岚两人是经人介绍结婚的,现在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决定离婚,对于感情问题双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房产问题两人无论如何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为现在王强和晓岚婚后一直居住的住房要拆迁了,这套房屋是产权房,产权人与户主都是王强父亲的名字,王强的父亲在他们婚后不久就去世了,晓岚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套房产的名下,自从准备要与王强离婚时起,晓岚就搬出去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了。晓岚想知道这件房屋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自己有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清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王强的父亲,那么,王强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强来继承。王强的父亲是在儿子与晓岚结婚后去世的,同时户主上的名字表明在拆迁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强所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应该看做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晓岚是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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