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7 16:08:12 作者:丁辉生 文章分类:案例精选
2008年12月,原告冯某与洋浦某投资有限公司产生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向原告偿还欠款58万元。后因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公司股东张某甲、张某乙在登记注册所用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均系伪造,被告张某甲认缴出资900万元,被告张某乙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均为零。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终结了此案的执行。此后,被告张某甲先后通过公安机关向原告归还了16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还。2011年10月25日,原告冯某以张某甲、张某乙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对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甲和张某乙虚假出资,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很大威胁,致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借贷原告债务无法清偿。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公司股东,应分别在未出资900万元、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该公司未能向原告冯某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筱发 梁海英)
本文由北京一级律师-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整理发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关注。
维权热线:010-51290048
